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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1.09.16. 交路字第0九一00五四四八七號函
[ 規範基礎 ] [ 列印 ]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總聯結重四十三公噸之曳引車,及所
      附掛半拖車其總聯結重量限制,其總聯結重量係依
      曳引車行照之核重或依半拖車總聯結重量計算疑義
      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91 年 8 月 6 日警署交字第0910135782號
      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半聯結車裝
      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行照核定之總聯
      結重量,且不得超過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據
      此,有關半聯結車之裝載,係取曳引車核定總聯結
      重量及所聯結之半拖車核定總聯結重量之較小者,
      為該半聯結車之總聯結車重量限制。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