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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6.10.16. 交路字第0九六000九六三五號函
[ 規範基礎 ] [ 列印 ]

主旨:關於半聯結車及全聯結車裝載重量之稽查作業,請轉行各執法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第1款
      至第4款規定辦理,俾維行車及道路橋樑承載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道安委員會案陳本(96)年度道安視導案例事項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第1款有關半聯結車裝載總聯結重量之規定,本部91年9月16日交路字第
      0910054487 號 (正本諒達 )函業已明確釋義略以:
      「有關半聯結車之裝載,係取曳引車核定總聯結重量及所聯結之半拖車核定總重量之較小者,為該半
      聯結車之總聯結車重量限制」在案,宜先說明。
  三、復依同條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全聯結車裝載總聯結重量,係不得超過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
      聯結重量,且在上開前提下,其所聯結之全施車裝載重量限制,係取其拖車核定總重量及其曳引大貨
      車裝載總重量之較小者;此外,兼供曳引之大貨車,其裝載亦不得超過其本身核定之總重量。爰有關
      全聯結車裝載之稽查,除查驗其總聯結重量是否符合規定外,亦須查驗其所聯結全拖車及兼供曳引之
      大貨車,注意個別裝載重量亦應符合規定;如有裝載超重者,應依具體違規事實稽查舉發。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道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