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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快捷郵件」的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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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Sun Apr 06, 2008 10:02 am    文章主題: 未落實「快捷郵件」的投遞! 引言回覆

未落實「快捷郵件」的投遞!
每當民眾赴各郵局交寄「快捷郵件」時,窗口人員(心知肚明)當地無快捷投遞區,收費仍是依照「快捷郵件」的投遞收費;但是在收據上卻列印著:「如當地無快捷投遞區時,願改限時投遞區郵件投遞」,郵局這種吃定民眾的心態非常不正確,明知民眾的郵件在趕時間的心態,設局誘導民眾仍以「快捷郵件」的投遞付費,可是「該郵件」卻是沒有全程用「快捷郵件」的投遞方式,郵局總是會解釋「因當地沒有>快捷郵件的投遞,交寄時有事先告知…云云」。
希望交通部要求各郵局立即改進超收「快捷郵件」費用情事,建議應依實際交寄所使用投寄方式收費,因為當民眾交寄郵件時,均事先填寫載明要寄達地目的地了。
切記「掛羊頭賣狗肉」欺上瞞下掩耳盜鈴的作法,即使民眾交寄郵件時輸入電腦時(電腦程式就應auto計算實際路程及所使用最快的投遞方式=實際郵資),否則;就清楚告知民眾這件郵件先是前段使用「快捷郵件」的投遞方式;但是因後段沒有「快捷郵件」的投遞,所以改用限時區投遞方式(後段也應以限時區投遞計算運費)如此才符合實際投遞方式計價。
這種作法更符合郵政精神與
郵政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六十四條之一: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
快捷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之收寄郵局及寄達地區,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查明為郵
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資費;其退還
資費之標準如左:
 一、國內互寄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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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Mon Apr 07, 2008 7:43 am    文章主題: 一般超商的宅配會成長如此迅速… 引言回覆

為什麼?一般超商的宅配會成長如此迅速,因為收費比照郵局「快捷郵件」的投遞收費,即是今天下午17:00末班(依各區略有先後),隔日中午前即能讓收件人收到了,這種「迅速」讓人「放心、安心、滿意」。
這就「郵局」非但沒有把「快捷郵件」落實做好,例如在中壢南園郵局09:29交寄(有趕上09:30郵班)往台北,以前2h~4h及能收到,現在經過9h後再查詢郵件下落,卻是仍在投遞中…,無法讓人立即知道郵件下落。這樣的「快捷郵件」已無法讓人感受到「快捷郵件」的效率與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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